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 律師右列被告等二人因竊佔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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