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95號原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葉美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66,90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僅繳納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又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亦應一併補正下列事項㈡,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66,909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扣除前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82,3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