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方毓選任辯護人陳宏銘律師被告林紫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方毓、林紫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