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
上 訴 人  廖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治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9,71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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