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07號
第17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吉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773號、速偵字第1211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謝吉松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謝吉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於民國111年6月4日上午9時12分至35分許間,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彰化縣田中鎮立圖書館」內,徒手竊取館內圖書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圖書共17本(均已發還)。
(二)於同年8月23日上午10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彰化縣田中鎮立圖書館」內,竊取館內圖書如附表編號18所示圖書1本(已發還)。
(三)於同年8月23日上午10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彰化縣田尾鄉立圖書館」內,竊取館內圖書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圖書1本(已發還)。
(四)於同年8月23日上午10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彰化縣溪州鄉立圖書館」內,竊取館內圖書如附表編號20至29所示之圖書共10本(均已發還)。
理由
一、本件證據如下:
(一)被告謝吉松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即彰化縣田中鎮立圖書館長 林怡綺 、員工 謝依紋 、彰化縣田尾鄉立圖書館長 蕭莉惠 及彰化縣溪州鄉立圖書館長 鄭伊茲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1年6月4日執行搜索本人同意受搜索證明書及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被告竊取書籍照片2張、行竊現場照片4張、圖書館監視影像照片6張。
(四)彰化縣警察局111年8月23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3張、搜索現場照片6張、扣押物照片13張。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於犯罪時已年逾80歲,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四、被告五年內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考量被告年事已高,信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圖書,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8773號卷第41頁、111年度速偵字第1211號卷第39、47、53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姚玎霖分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書名編號書名1台灣的河流16四分之三的香港2歡樂三國志17台灣原住民之美3來自遙遠的福爾摩沙18姓氏探源-臺灣百大姓源流4亂世三梟雄19輕鬆讀歷史7-江戶風情話/江戶歷史研究5澎湖之旅20CG日本史系列1-戰國信長戰記6走入 員林街仔 21CG日本史系列2- 坂本龍馬 7戀戀北斗街風情22CG日本史系列6- 真田幸村 8大武山的歌聲23CG日本史系列7- 高杉晉作 與 長州藩 9 老子成功 領導之道24CG日本史系列8- 織田信長 與 本能寺 之變10北斗中圳仔25CG日本史系列11- 直江 兼續與上杉軍團11土城采山26CG日本史系列13- 忠臣藏 12三國爭霸記27CG日本史系列16- 石田三成 與直江兼續13看見老台灣28CG日本史系列17- 伊達政宗 14古文明探險記29 豐臣秀吉 相關年表15番仔崙的鹹酸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