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164號聲請人 游子悅 聲請人 游子菁 聲請人 游子平 聲請人 游子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秀美 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桃園市○○區○○里0鄰○○○00號,有被繼承人之個人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