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原告 張森海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被告 張凱泓
張凱銘 張凱富 張嘉惠 訴訟代理人 周立淇 被告 張淑品
張森釗 張曉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同年11月23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7月25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因其訴訟標的價額非屬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且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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