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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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97年度營簡字第58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211,200元(即66乘於32007元等於211,2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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