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53,09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