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住被告甲○○住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住被告甲○○住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