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告甲○○住85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或國籍證明,並提出得證明兩造定居台灣協議之證人或證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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