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16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對被告 鐘志鐽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清償債務,然被告鐘志鐽(生前住彰化縣鹿港鎮○
○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8年
8月4日登記除戶,其註記為死亡之事實,有個人除戶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於105年4月11
日起訴時,被告鐘志鐽既已死亡,揆諸首揭法條,其訴顯不
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
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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