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38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洪嘉穗
被   告  鄭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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