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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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22號
原   告  林秀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南仲 等人之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6,
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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