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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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22號
原 告 林秀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南仲 等人之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6,
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