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經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訊問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葛永輝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