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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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董事長)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董事長,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之捐助章程,業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議議決,擬將第五條目的事業增加第四項「為提昇收容園民生活及職業技能,辦理資源回收處理,有機肥料製造及買賣,生態農場經營」,並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核備通過,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條文、南投縣政府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府社福字第○九三○一九○二五四○號函及聲請人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紀錄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云云。
二、按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且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不得具有營利性質。
三、經以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議記錄觀之,有關將捐助章程增加第五條第四項之提案,並非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事項之必要,且增加之條文有以營利為目的考量,與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不相符,有違民法之相關規定,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豐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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