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乙○○即 啟順米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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