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遺棄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被告庚○○
乙○○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辛○○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遺棄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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