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益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瓊 為右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宏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