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明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9、34、3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明全分別於㈠113年3月20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之2住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40分許駕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㈡113年8月14日12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5日1時40分許,駕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與建國南路口,為警實施路檢盤查,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㈢113年11月5日17時47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1月5日14時9分許,經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3段與濱海路口之淡水富吉自助洗車廠拘提到案,並於其駕駛車輛內扣得如附表編號3⑴、⑵所示之物,再持拘票前往其位於新北市○○區○○○00○0號住處房間,扣得如附表編號3⑶所示之物。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9、3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物經檢驗後均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異丙帕酯業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修正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項規定,亦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9、3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異丙帕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於檢察官聲請時,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卷證出處
1
白色或透明結晶3包(驗前淨重分別為5.0850、10.7283、10.7715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5.0463、10.6619、10.7031公克),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4毒偵緝29卷第71頁)
2
⑴白色透明結晶塊3袋(驗前總淨重40.8050公克,驗餘總淨重40.7776公克),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電子煙2支,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4毒偵緝34卷第101、103頁)
3
⑴白色結晶塊2袋(驗前總淨重15.6010公克,驗餘總淨重15.5792公克),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透明液體1瓶(驗前淨重4.24公克,驗餘淨重4.11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煙彈1粒,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成分。
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4毒偵緝35卷第134、135頁)
⑵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刑理字第1146001805號鑑定書(114毒偵緝35卷第132、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