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一二六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王哥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年五月間,由甲○○交付照片予「王哥」經將 陳益生 所遺失之國民變造該國民係他人所遺失之物仍予收受,再由甲○○自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止,連續持經變造之「陳益生」之國民「陳益生」之印章後,偽造「陳益生」之署押及印文以及填載如附表所示銀行之銀行帳戶申請書表示係以「陳益生」之名義,向如附表所示銀行提出帳戶申請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益生及如附表所示銀行對於開戶客戶查核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如附表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及提款卡,甲○○於取得帳戶後即將前開取得之存摺與金融卡交予「王哥」使用。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供認屬實,經核與被害人陳益生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陳益生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被告與共犯「王哥」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印章為偽造印文之低度行為,偽造印文、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收受贓物罪、詐欺罪之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及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收受贓物、詐欺之犯行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被告此部份行為,與經提起公訴之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併予審酌,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失、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偽造之「陳益生」印章一枚,以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又變造「陳益生」國民犯罪所用之物,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行為時間、銀行│帳戶號碼│偽造之署押│├─┼────────┼─────────┼───────────────┤│一│九十年五月十日│000000000│「陳益生」之印文、署押各二枚。│││台北銀行嘉興分行│○○一││├─┼────────┼─────────┼───────────────┤│二│九十年五月十日│000000000│「陳益生」之印文、署押各二枚。│││中小企銀新莊分行│○一││├─┼────────┼─────────┼───────────────┤│三│九十年五月十日│000000000│「陳益生」之印文四枚、署押一枚│││板信商銀土城分行│二○○三○│。│├─┼────────┼─────────┼───────────────┤│四│九十年五月十一日│000000000│「陳益生」之印文、署押各三枚。│││華南商銀忠興分行│一○六││├─┼────────┼─────────┼───────────────┤│五│九十年五月十一日│000000000│「陳益生」之印文、署押各三枚。│││中國商銀信義分行│一五││├─┼────────┼─────────┼───────────────┤│六│九十年五月十四日│000000000│「陳益生」之印文二枚、署押一枚│││陽信商銀永和分行│五六│。│├─┼────────┼─────────┼───────────────┤│七│九十年五月十四日│000000000│「陳益生」之印文四枚、署押一枚│││富邦商銀雙和分行│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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