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0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