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對於公署公然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執行完畢,猶不思悔改。因不滿監察院對於其所提之陳情案處理結果,竟基於侮辱公署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列之時、地,以身揹其所書有「監察院是賣屁股院」之標語牌於臺北市○○區○○○路○段○號監察院址附近人行道遊走,並手持擴音器以「監察院,什麼監察院,我操你媽的」、「監察院是賣屁股院」、「骯髒的監察院,他媽的不要臉」、「監察院是為百姓申冤的,結果你來賣屁股,用屁股說話,用屁股吃飯,監察院要來賣屁股」等語,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公然侮辱監察院。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有至監察院附近身揹所書「監察院是賣屁股院」之標語,並手持擴音器辱罵監察院等情固坦承屬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監察院對伊之陳情推託,為非法處理,伊冤屈無處得申,始持擴音器及標語至監察院前抗議,伊並無犯罪云云。經查,被告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身揹其所書有「監察院是賣屁股院」之標語牌至監察院附近遊走,並手持擴音器以「監察院,什麼監察院,我操你媽的」、「監察院是賣屁股院」、「骯髒的監察院,他媽的不要臉」、「監察院是為百姓申冤的,結果你來賣屁股,用屁股說話,用屁股吃飯,監察院要來賣屁股」等情,有監察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秘台政字第○九二一七○○三三四號函暨所附之相片九幀、搜證錄影帶相關證據資料表、搜證錄影帶乙捲附卷可憑,並經檢察官勘驗該錄影帶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足稽,核與被告所供相符,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次查,被告前揭所持之標語及所辱罵之穢語,客觀上足以貶損公署即監察院之形象,實係侮辱言行,灼然甚明;且其所為侮辱言行之地點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監察院址附近人行道,係屬公共場所,足使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自屬公然侮辱無疑。再被告如不滿監察院對其陳情之處理,自應循正常、合法程序解決,殊無以自己主觀之認定而以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汙言穢語辱罵公署之理,其行為顯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以善意發表言論之阻卻不法情形,自無由以此解免刑責,被告辯稱伊無犯罪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要無可採。至被告聲請傳訊 錢復陳履安王作榮 到庭作證,與待證事實無關,核無必要,附此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其先後數次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妨害公務前科,猶不思悛悔,僅因陳情案件之處理不符其期待,即以各種穢語辱罵公署,犯後復飾詞卸責,毫無悔意,惟姑念其年事已高及智識程度、犯罪之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安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吳秋宏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表:
┌──┬────┬────────┬──────────────────┐│編號│日期│時間│地點│├──┼────┼────────┼──────────────────┤│一│91/09/29│上午11:17至11:28│中山南路、忠孝東路監察院大門口附近。│├──┼────┼────────┼──────────────────┤│二│91/10/30│下午02:36至03:14│中山南路、忠孝東路監察院大門口附近。│├──┼────┼────────┼──────────────────┤│三│92/07/03│上午11:38至11:41│鎮江街監察院後門附近。│├──┼────┼────────┼──────────────────┤│四│92/07/03│下午12:26至12:36│中山南路、忠孝東路監察院大門口附近。│├──┼────┼────────┼──────────────────┤│五│92/07/18│下午01:46至02:06│中山南路、忠孝東路監察院大門口附近。│├──┼────┼────────┼──────────────────┤│六│92/07/28│上午11:14至11:19│中山南路、忠孝東路監察院大門口附近。│├──┼────┼────────┼──────────────────┤│七│92/07/29│下午01:33至01:37│中山南路、忠孝東路監察院大門口附近。│├──┼────┼────────┼──────────────────┤│八│92/08/06│下午01:25至01:27│中山南路、忠孝東路監察院大門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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