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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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八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宏程汽車有限公司
乙○○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給付保證債務,兩造就此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訂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約定書條款第八條),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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