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3002號
原 告 蘇清江
被 告 盧敏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3002號
原 告 蘇清江
被 告 盧敏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