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郭黃寶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367,6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
元,原告僅繳納1,660元,尚欠12,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