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林勝銘
蕭東源
被 告 陳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居住於台中市○○路○○○號8樓之12,使用原
告電號為00-00-0000-00-0之住宅電力,原告於民國99年11
月17日派員會同被告檢查用電,查獲該用電計量電表封印鎖
及同字鉛封遭加工破壞,磨損電表內部齒輪,致電表計量失
準,有違反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竊電情事,依同法第73條核
定應繳付追償電費計新台幣(下同)60,904元,迭經催討均
未獲清償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用電實地調查書
、追償電費計算單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訴請被告給付60,904
元,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
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
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