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康玉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03月07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000057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康玉真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6日14時30分至15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久新理髮廳)一
樓後方隔間室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而與成年男客 黃震豪
姦淫,約定代價為新臺幣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康玉真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黃震豪、 葉美華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
警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及現場測繪圖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