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5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張仲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二拾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
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百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四
個月(含)以上者,則不再計收逾期手續費。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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