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與 杜郁君 前係男女朋友關係,其因懷疑杜郁君之同事乙○○橫刀奪愛,遂基於恐嚇他人危害生命、身體安全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予杜郁君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內,以此方式恐嚇乙○○,致乙○○心生畏怖。甲○○復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清晨五時許,明知放火燒車易生危險,仍在臺南市○區○○路與西門路交會處,以預購之九二無鉛汽油及打火機,放火燒燬停放在上開地點之乙○○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生公共危險。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均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杜郁君在偵查中證述屬實,此外,復有臺南市消防局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G02F14F1號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車損照片十一幀及翻拍簡訊內容照片二十四張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所謂之「燒燬」,多數說認指目的物已開始燃燒且達於破壞其主要效用之程度而言,觀諸上開遭燒燬之車損照片,其右前輪及擋風玻璃均已嚴重毀損,顯已達到破壞其駕駛效用之程度;復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致生公共危險」,乃指放火燃燒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延燒至他人所有屋物之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實害必要,查上開燒燬之現場,前有變電箱、後有停放汽車,旁側即為學校,又屬車輛往來之公共場合,即有發生抽象危險之可能。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及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先後多次恐嚇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又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男女私情即引火燒他人之物,漠視公共安全,其犯罪情節嚴重,危害他人身家性命安全,惟僅及特定對象,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坦承,犯行請求給予自新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且被告與被害人乙○○達成民事上和解,被告同意賠償新台幣二十三萬元予乙○○,此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憑,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打火機一只並未扣案,且被告已丟棄,此業據被告在本院陳明無訛,為避免執行困難,不另行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深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侯明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惠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內容
1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歐你不要騷嘮杜郁君否則準備棺材…去死
凌晨二時三十分
2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去死《賢》
凌晨二時三十二分
3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幹你娘操
中午十二時五十一分
4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叫 阿政 這幾天自己當心我一想到他就抓狂或許會自己走
晚間六時二十分也許會帶他一起走真不想連死了也讓妳恨我但又怕自己
控制不了《賢》
5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去死《賢》
晚間十時九分
6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不爽可以放馬過來《賢》
晚間十時十二分
7九十一年六月九日你現在用的很爽嗎你會付出相當大的代價瘋狂報復哈《
凌晨零時十八分賢》
8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你別以為這樣就算了往後的日子我要你提心掉膽的過還
上午六時十一分記得我將不惜一切就算賠上我的命也要幹掉你準備吃子
彈也準備好棺柴幹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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