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甲○○
乙○○
丁○○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丑○○
戊○○○辛○○○
癸○○
子○○
庚○○
卯○○
寅○○
己○○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被繼承人 曾老尚 遺產管理人及失蹤人 陳烏毛 財產管理人,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按附表一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除國有財產局以外)應給付聲請人、相對人國有財產局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F0~T40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姓名│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及應│備考││││負擔之訴訟費用之比例││├───┼───────────┼────────────┼──────┤│1│聲請人甲○○│二十分之一││├───┼───────────┼────────────┼──────┤│2│聲請人乙○○│二十分之一││├───┼───────────┼────────────┼──────┤│3│聲請人丁○○│二十分之一│於受讓丙○○│││││之應有部分六│││││十分之一後,│││││於訴訟繫屬中│││││將其全部應有│││││部分十五分之│││││一轉讓予訴外│││││人 李宛珍 │├───┼───────────┼────────────┼──────┤│4│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十五分之三││││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被繼承人曾老尚之遺│││││產管理人)│││├───┼───────────┼────────────┼──────┤│5│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十五分之三││││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失蹤人陳烏毛之財產│││││管理人)│││├───┼───────────┼────────────┼──────┤│6│相對人丑○○│十二分之一││├───┼───────────┼────────────┼──────┤│7│相對人卯○○│六十分之一││├───┼───────────┼────────────┼──────┤│8│相對人寅○○│三十分之一││├───┼───────────┼────────────┼──────┤│9│相對人辛○○○│十五分之一││├───┼───────────┼────────────┼──────┤││相對人戊○○○│一百三十五分之七││├───┼───────────┼────────────┼──────┤││相對人己○○│一百三十五分之二││├───┼───────────┼────────────┼──────┤││相對人癸○○│三十分之一││├───┼───────────┼────────────┼──────┤││相對人子○○│三十分之一││├───┼───────────┼────────────┼──────┤││相對人庚○○│十五分之一│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訴外│││││人 吳炎東 │├───┼───────────┼────────────┼──────┤││相對人丙○○│二十分之一│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 吳水 │││││吉、乙○○、│││││丁○○三人│└───┴───────────┴────────────┴──────┘┌──────────────────────────────────────┐│附表二:本件訴訟費用額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九0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千六百四十三元│聲請人繳納│││││├─────────────┼─────────────┼──────────┤│第一、二審郵票費用│一萬一千八百零五元│聲請人繳納四千四百八││││十元,退九十五元。│││├──────────┤│││相對人國有財產局繳納││││七千四百二十元。│├─────────────┼─────────────┼──────────┤│刊登新聞紙費用│七百元│聲請人繳納│├─────────────┼─────────────┼──────────┤│公示送達聲請費用│四十五元│聲請人繳納│├─────────────┼─────────────┼──────────┤│第一審測量費用│一萬五千二百元│聲請人繳納│├─────────────┼─────────────┼──────────┤│第一審鑑定費用│七萬八千元│聲請人繳納│├─────────────┼─────────────┼──────────┤│第一審差旅費用│八百元│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八千四百六十九元│相對人國有財產局繳納│├─────────────┼─────────────┼──────────┤│第二審測量費用│一萬五千六百元│相對人國有財產局繳納│├─────────────┼─────────────┼──────────┤│第二審差旅費用│九百元│相對人國有財產局繳納│├─────────────┼─────────────┼──────────┤│第二審鑑定費用│四萬八千元│相對人國有財產局繳納│├─────────────┼─────────────┼──────────┤│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八百八十四元│聲請人繳納│├─────────────┼─────────────┼──────────┤│共計│十八萬六千零四十六元│聲請人繳納││││十萬五千六百五十七元│││├──────────┤│││相對人國有財產局繳納││││八萬零三百八十九元│└─────────────┴─────────────┴──────────┘┌─────────────────────────────────────┐│附表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九0號│├───┬───────────┬──────────┬──────────┤│編號│稱謂(共有人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及數額│用額(新台幣)│├───┼───────────┼──────────┼──────────┤│1│聲請人甲○○│二十分之三│相對人(除國有財產局│├───┼───────────┤二萬七千九百零六元│以外)應給付聲請人七││2│聲請人乙○○││萬七千七百五十一元│├───┼───────────┤│││3│聲請人丁○○│││├───┼───────────┼──────────┼──────────┤│4│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十五分之三│相對人丑○○應給給付│││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應負擔三萬七千二百零│國有財產局五千九百七│││(即被繼承人曾老尚之遺│九元│十一元│││產管理人)│││├───┼───────────┼──────────┤││5│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十五分之三││││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應負擔三萬七千二百零││││(即失蹤人陳烏毛之財產│九元││││管理人)│││├───┼───────────┼──────────┼──────────┤│6│相對人丑○○│十二分之一│應給付相對人國有財產││││應負擔一萬五千五百零│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元│應給付聲請人九千五百│││││三十三元│├───┼───────────┼──────────┼──────────┤│7│相對人卯○○│六十分之一│應給付聲請人││││三千一百零一元││├───┼───────────┼──────────┼──────────┤│8│相對人寅○○│三十分之一│應給付聲請人││││六千二百零二元││├───┼───────────┼──────────┼──────────┤│9│相對人辛○○○│十五分之一│應給付聲請人││││一萬二千四百零三元││├───┼───────────┼──────────┼──────────┤││相對人戊○○○│一百三十五分之七│應給付聲請人││││九千六百四十七元││├───┼───────────┼──────────┼──────────┤││相對人己○○│一百三十五分之二│應給付聲請人││││二千七百五十六元││├───┼───────────┼──────────┼──────────┤││相對人癸○○│三十分之一│應給付聲請人││││六千二百零二元││├───┼───────────┼──────────┼──────────┤││相對人子○○│三十分之一│應給付聲請人││││六千二百零二元││├───┼───────────┼──────────┼──────────┤││相對人庚○○│十五分之一│應給付聲請人││││一萬二千四百零三元││├───┼───────────┼──────────┼──────────┤││相對人丙○○│二十分之一│應給付聲請人││││九千三百零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