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郭俊男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柒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佰萬元或同額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洲製革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向原告申請進口遠期信用狀,保證額度美金九十萬元,簽立本票新台幣(下同)三千一百萬元,期限自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至九十年四月十四日止。約定被告如遲延清償每筆墊款而由本分行代償時,本分行有權選擇自遲延日起折算之新台幣求償,願改按本分行所訂之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為準計付遲延利息外,並願加付違約金,凡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利息十分之一計付違約金,如逾六個月,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應繳利息十分之二計付違約金。並約定每筆信用狀下墊款或貸款之任何一筆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立約人及保證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
㈡被告五洲製革公司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共開發進口
信用狀十二筆,並出具借款支用申請書,各該貸放日如附表所示,詎原告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接獲瑞德聯合法律事務所函,得知被告財務困難,已向本院聲請重整及裁定緊急處分,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一切債務。被告五洲製革公司自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應即清償十二筆進口信用狀代墊款項(如附表),而被告郭俊男、丁○○、丙○○、乙○○等四人為連帶保證人,已拋棄先訴抗辯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雖經原告追索,均未清償。
㈢被告五洲製革公司聲請重整縱經裁定駁回確定,惟依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第
九條第一項,每筆信用狀下墊款或貸款之任何一筆已屆滿清償期而未清償時,立約人及保證人即喪失一切期限之利益。被告就編號二信用狀墊款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屆清償期未清償時,亦已喪失期限利益,爰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各該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本票、連帶保證書、瑞德法律事務所函各一件、借款支用申請書十二件、截至當日結清金額查詢單十二紙、進口單據通知書十二紙、貸放資料查詢單十二紙、外幣對台幣匯率一覽表一件、牌告利率表一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一件、戶籍謄本四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本票、連帶保證書、瑞德法律事務所函各一件、借款支用申請書十二件、截至當日結清金額查詢單十二紙、進口單據通知書十二紙、貸放資料查詢單十二紙、外幣對台幣匯率一覽表一件、牌告利率表一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一件、戶籍謄本四紙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郭俊男、丁○○、丙○○、乙○○為被告五洲製革公司右開信用狀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對系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附表┌──┬──────┬─────────────┬─────────┬──────────┬──────────┐│││借款金額││││││├──────┬──────┤││││編號│借款日(實際││以九十年二月│利息│違約金│違約金│││貸放日即墊款│美金│十三日匯率三││(六個月以內)│(超過六個月部分)│││日)││二.三三四折││││││││算新台幣數額││││││││││││├──┼──────┼──────┼──────┼─────────┼──────────┼──────────┤│││││自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自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自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一│八十九年五月│叁萬零捌佰陸│玖拾玖萬捌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九十年八月十二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三十日│拾玖元柒角貳│壹佰肆拾貳元│息百分之八.五計算│,按年息百分之○.八│分之一.七計算之違約││││分││之利息│五計算之違約金│金│├──┼──────┼──────┼──────┼─────────┼──────────┼──────────┤│││││自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自九十年六月七日起至││二│八十九年六月│壹萬零肆佰陸│叁拾叁萬捌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九十年六月六日止│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九日│拾貳元伍角壹│貳佰玖拾伍元│息百分之八.五計算│,按年息百分之○.八│之一.七計算之違約金││││分││之利息│五計算之違約金││├──┼──────┼──────┼──────┼─────────┼──────────┼──────────┤│││││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四│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自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三│八十九年六月│叁萬陸仟陸佰│壹佰壹拾捌萬│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十一│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十三日│叁拾玖元陸角│肆仟柒佰零柒│年息百分之八.五計│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分之一.七計算之違約││││捌分│元│算之利息│.八五計算之違約金│金│├──┼──────┼──────┼──────┼─────────┼──────────┼──────────┤│││││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五│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自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起││四│八十九年六月│貳萬玖仟伍佰│玖拾伍萬肆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十二│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十五日│貳拾元壹分│伍佰元│年息百分之八.五計│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分之一.七計算之違約││││││算之利息│.八五計算之違約金│金│├──┼──────┼──────┼──────┼─────────┼──────────┼──────────┤│││││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五│八十九年六月│肆萬捌仟伍佰│壹佰伍拾陸萬│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四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十三日│叁拾捌元陸角│玖仟肆佰肆拾│按年息百分之八.五│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百分之一.七計算之違││││貳分│捌元│計算之利息│○.八五計息之違約金│約金│├──┼──────┼──────┼──────┼─────────┼──────────┼──────────┤│││││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六│八十九年六月│玖萬陸仟貳佰│叁佰壹拾壹萬│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四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十六日│捌拾伍元陸角│叁仟貳佰玖拾│按年息百分之八.五│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百分之一.七計算之違│││││玖元│計算之利息│之○.八五計算之違約│約金│││││││金││├──┼──────┼──────┼──────┼─────────┼──────────┼──────────┤│││││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七│八十九年六月│玖仟叁佰叁拾│叁拾萬壹仟捌│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六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十八日│陸元陸角│佰玖拾元│按年息百分之八.五│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百分之一.七計算之違││││││計算之利息│之○.八五計自之違約│約金│││││││金││├──┼──────┼──────┼──────┼─────────┼──────────┼──────────┤│││││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四│自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八│八十九年七月│壹拾壹萬肆仟│叁佰柒拾萬柒│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至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十四日│陸佰伍拾捌點│仟叁佰柒拾叁│年息百分之八.五計│按年息百分之○.八五│分之一.七計算之違約││││陸角伍分│元│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金│├──┼──────┼──────┼──────┼─────────┼──────────┼──────────┤│││││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自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自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九│八十九年九月│肆萬肆仟柒佰│壹佰肆拾肆萬│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二十日│捌拾肆元│捌仟零肆拾陸│息百分之八.五計算│,按年息百分之○.八│分之一.七計算之違約│││││元│之利息│五計算之違約金│金│├──┼──────┼──────┼──────┼─────────┼──────────┼──────────┤│││││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自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自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十│八十九年九月│壹拾萬伍仟柒│叁佰肆拾壹萬│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二十八日│佰伍拾叁元陸│玖仟肆佰叁拾│按年息百分之八.五│,按年息百分之○.八│分之一.七計算之違約││││角│柒元│計算之利息│五計算之違約金│金│├──┼──────┼──────┼──────┼─────────┼──────────┼──────────┤│││││自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自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自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十一│八十九年九月│叁萬捌仟貳佰│壹佰貳拾叁萬│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三十日│伍拾元│陸仟柒佰柒拾│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按年息百分之○.八│分之一.六計算之違約│││││陸元│息│計算之違約金│金│├──┼──────┼──────┼──────┼─────────┼──────────┼──────────┤│││││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自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自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十二│八十九年十一│柒萬伍仟玖佰│貳佰肆拾伍萬│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月六日│叁拾柒元伍角│伍仟叁佰陸拾│按年息百分之九.七│,按年息百分之○.九│分之一.九五計算之違│││││叁元│五計算之利息│七五計算之違約金│約金│├──┴──────┴──────┴──────┴─────────┴──────────┴──────────┤│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貳仟零柒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