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三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 王東安 」署押共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外,並補充: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五○三號偵查卷第二九頁及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卷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王東安」署押共十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為沒收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係依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內所為判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應沒收之署押
┌──┬────────────────────┬────┬─────?│編│名稱│署名│本人姓名?│號│││?├──┼────────────────────┼────┼─────?│一│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十五時三十分警訊筆錄│王東安│甲○○?├──┼────────────────────┼────┼─────?│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十八時警訊筆錄│王東安│甲○○?├──┼────────────────────┼────┼─────?│三│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二十二時警訊筆錄│王東安│甲○○?├──┼────────────────────┼────┼─────?│四│搜索扣押筆錄│王東安│甲○○?├──┼────────────────────┼────┼─────?│五│搜索扣押收據│王東安│甲○○?├──┼────────────────────┼────┼─────?│六│扣押書│王東安│甲○○?├──┼────────────────────┼────┼─────?│七│犯罪嫌疑人夜間詢問請求書│王東安│甲○○?├──┼────────────────────┼────┼─────?│八│新營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初步檢驗報告│王東安│甲○○?││單││?├──┼────────────────────┼────┼─────?│九│口卡片│王東安│甲○○?├──┼────────────────────┼────┼─────?│十│檢察官偵訊筆錄│王東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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