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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