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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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93.04.13至│93.08.05至│││93.08.19│93.08.1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656號│93年偵字第14834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491號│94年上訴字第1068號││實│││││審├──────┼──────────┼──────────┤││判決日期│93.09.30│94.07.27│├─┼──────┼──────────┼──────────┤│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491號│94年上訴字第10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0.25│94.08.1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助字第1576號│94年執字第9548號│└────────┴──────────┴──────────┘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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