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90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51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513號、209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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