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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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七號
原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王郭貞子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可知,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則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處拍賣取得台北縣○○鎮○○○路之系爭房地,遭被告無權占用,因此訴請返還房屋等事實,係主張有所有權遭侵害,參照首開說明,自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台北縣淡水鎮)之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