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經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六八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甲○○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其出生日期誤寫:「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應予更正為:「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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