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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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六三九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子女最近
二、被告乙○○○之越南姓名與出入國日期證明書。
三、原告與被告乙○○○之結婚證書。
四、翻譯為越南文字之原告起訴狀繕本與通知被告乙○○○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單。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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