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四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邱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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