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六六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乙○○、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六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柒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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