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3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促字第3109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務人 蔡文益

傅居正傅從之 繼承人

傅宏章 即傅從之繼承人

傅玉琴 即傅從之繼承人

傅千慧 即傅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3月16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一項「……,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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