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楊明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月珠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
法官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