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О八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啟用之,約定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
消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與原告,如逾期未付則自未付帳款之對帳單
列印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計有未繳之
消費款新台幣(以下同)四萬零四百四十四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約定條款
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四萬零四百四十四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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