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二條及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第二條均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62年12月13日教三字第76033號設立許可有案,並曾經聲請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96年5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13頁第4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於96年11月5日經第13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將原捐助章程第2條及董事會組織章程第2條增列「學制由國小至高中(職)」等文字,爰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捐助暨董事會組織章程均增列「學制由國小至高中(職)」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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