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
之8相對人丙○○
之8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丙○○及案外人 簡立仁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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