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一綽號「大哥」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明知如附表所示扣案盜版音樂光碟片中「腳踏車」、「永遠愛你」、「愛到無命不知驚」等歌曲,為非法重製侵害他人錄音著作之物(著作權人為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特公司),竟基於共同營利之概括犯意,由綽號「大哥」之男子,以每小時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之代價僱用甲○○,自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晚上起,在屏東縣屏東市○○路瑞光夜市,擺設攤位陳列附表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華特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得上訴附表: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盜版歌曲名稱│數量│├──┼─────────┼────────┼───┤│一│ 王識賢 │腳踏車│貳片│├──┼─────────┼────────┼───┤│二│ 謝金燕 │永遠愛你│伍片│├──┼─────────┼────────┼───┤│三│台語新歌報到│永遠愛你│伍片│├──┼─────────┼────────┼───┤│四│台灣最青紅歌│永遠愛你│參片│├──┼─────────┼────────┼───┤│五│台語超ㄅㄧㄤ天后│永遠愛你│貳片│├──┼─────────┼────────┼───┤│六│ 鄭進一 的新謠│愛到無命不知驚│參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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