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八號
抗告人即移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被告宣告沒入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宣告沒入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沒入之聲請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十月十四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蘇素娥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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