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42號再審原告丙○○
乙○○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241,8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3,3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