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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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壬○○
辛○○○庚○○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張凱輝 律師被告戊○○住
丁○○住丙○○住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 律師被告己○○住
乙○○住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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